摘要
行使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职能的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本身具有的社会性,决定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行为将产生一定的社会福利。具有完备的监管法律体系,尤其是法律明确央行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出现懈怠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将会对金融机构的创新行为产生巨大的震慑力。震慑力越大,金融机构合规创新的概率就越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进行金融创新的微观金融机构在违规金融创新中产生的利润越大,央行抽查概率越高;金融创新产生的社会福利越大,央行监管的概率就越低。此外,我们还发现央行监管的质量取决于监管的频率。
出处
《管理世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67-168,183,共3页
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互利共赢对外经济开放战略研究>(07JJD79014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美国"双赤字"与世界经济失衡>(07AJL01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制度
收入分配与金融发展:理论探索与实证分析>(70973090)
浙江财经学院校级课题<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2006YJY0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