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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制定事故有理上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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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省交警总队日前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有理上访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当事人有理上访的,予以通报批评。支、大队负责人应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到达事故现场而未如期到达的;对重特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处理,因领导指挥不力,错失良机,
出处 《伴你同行》 2010年第8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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