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地下空间"仅指特定的地下深层,而不包含作为地表权附属的地下深限。地下空间权应采用"三维登记法",以水平投影以定其水平位置,竖向高程差确定其立体位置,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测量基点。在登记效力上,作为"权利束"的地下空间权不可以统一划定,而应以权利种类分别确定。就登记确权而言,地下停车位归属应依据公摊面积确定,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属国家,他人可以债权、股权等形式享有投资利益。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35-38,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物权法视野下的城市地下空间权研究"(09CFX02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