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历史演进大体可分成两个阶段。在前30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目的直接而明确,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出于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不得不自行颁布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起到了创制法律的作用。80年代以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弥补立法不足和解释法律之外,司法解释已经成为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推动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手段,司法解释与司法改革紧密相关。在历史演进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由一种立法替代技术逐步演变为一种法院推动司法改革的权力技术,每个阶段都具有造法性特征。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59-62,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