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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 被引量:5

On Ways For Coercive Execu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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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寻求强制执行。该规定有利于在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予以借鉴。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作者 吴恩玉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33-135,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研究"(06JJD820016)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林明锵.《行政契约》,载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15页以下.

同被引文献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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