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存在三种理解,分别将合同理解为民事合同、债法上的合同、债权合同。其实将合同理解为债法上的合同或理解为债权合同均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缺陷。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单独制定了合同法,并在第2条对合同给出了立法定义。依该条规定,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就是指民事合同,该规定不仅消解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缺陷,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此相应,我国合同法的地位已远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不是债法的一个部分,而是民法的独立组成部分,与债没有必然的联系;合同法是调整行为的法律,是动态法,由此而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静态法相区分。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171-175,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