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实施考量法的制定绩效。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中国于2006年12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该法施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民国政府也曾于1934年颁布《合作社法》,该法体例完整、结构严密、制度科学,却也未能在改良社会、改善民生的现实土壤中取得实效。本文从分析民国《合作社法》绩效不足的原因入手,结合中国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现实困境,得出以下结论:合作社法的施行必须以正确的主体认知为前提;构建外国先进的合作社法律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个性"相结合的合作社法律文化,是合作社法有效实施的基础条件。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176-180,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