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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3252户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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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收益如何界定、分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已成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闻普遍存在的矛盾。那么,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归谁所有呢?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的一则判例,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作者 修全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0年第16期55-57,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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