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和体现其立法目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应当规定"自我保护",而对于残疾未成年人、孤儿、留守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人数较多、问题较严重、保护难度较大的省(市、自治区),则可以在其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中以专章形式规定"特殊保护"。专章设置"国家机关保护"虽然有利于强化国家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但这种立法结构安排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0年第4期40-44,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