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第3.3.1条将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并明确提出不允许设计甲类高层厂房。但在该条的条文解释中提出,少数因工艺生产需要,确需采用高层建筑者,必须通过必要的程序进行充分论证。随着氯碱企业的大型化.工艺的自动化、合理化及节约土地的实际,通过加强安全防范设计,甲类厂房超高设计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在此种情形下,氯碱化工企业甲类厂房超高设计的可行性探讨便具有了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出处
《化工安全与环境》
2010年第32期12-13,共2页
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