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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刑科档案看“夫殴死有罪妻妾”律条之“亲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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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子媳对公婆具有侍奉义务,若因殴骂夫的祖父母、父母,夫不告官而擅杀之,则该夫不会被依"妻妾殴夫"律,处以绞监候,而是适用"夫殴死有罪妻妾"律,被处以杖一百。但是,夫之祖父母、父母的"亲告"在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 钱泳宏
出处 《兰台世界(下半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66-67,共2页 Lantai World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M].
  • 2祝庆祺,等.刑案汇览三编(二)[M].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
  • 3全士潮,等.驳案汇编[M].法律出版社,2009.
  • 4许裢,熊莪.刑部比照加减成案[M].法律出版社,2009.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11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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