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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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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辫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辫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作骗行为,
作者 孙万怀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15期67-67,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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