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名体系及其逻辑安排反映着一个时代的立法水准。《大清律例》的罪名体系由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两部分构成,类罪名代表了某类罪名的共同属性,具体罪名则是类罪名的细化,清代《受赃》中,"受赃"属于类罪名,其下所属的11个条目属于具体罪名。清代《受赃》以"赃"作为罪名划分的逻辑起点,以因事或非因事、事前或事后、接受或听许、主动或挟势、特殊或一般(指主体)等作为区分标准,将赃罪分为贿赂罪、坐赃致罪、求索借贷罪、科敛罪和特殊主体犯赃。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37-140,共4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黑龙江大学博士启动项目及博士后项目
负责人刘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