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2-18,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