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人权全球化过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虽然二者之间的争议直接体现在人权实施领域,但在根本上则源于人权性质之争,源于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上对人权之"人"的不同理解。如果把二者之争纳入人权起源的现代性范畴,则可以看到,二者实同属于主体性哲学下的人权论证,一种主体性人权观。依据主体性人权观的逻辑,无论人权普遍论还是人权特殊论都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并且不可能化解二者之间的争端。消解二者间的争议,惟有实现人权论证由主体性向关系性范式的转向,人权争端的解决也惟有建立在平等、开放的协商机制上。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16-124,共9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