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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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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应该是发挥了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其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亦可以是被许可人的使用。只要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使该商标在市场上发挥了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其行为即使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瑕疵,亦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得撤销该注册商标。
作者 徐琳
出处 《理论界》 2010年第8期65-68,共4页 Theory Horiz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6] 第2432号《关于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052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
  • 3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 4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7] 第8357号《关于第1372099号"卡斯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
  •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509号行政判决书.
  • 7刘春田.商标与商标权辨析[J].知识产权,1998,8(1):10-14. 被引量:99
  •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

共引文献102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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