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7月10日,是国家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据此判断,《条例》有望在2010下半年出台。其中有些地方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例如,作为部门规章的《规定》升级为《条例》(行政法规或法律)后,法律效力和约束性提高;对违反规定企业的罚款额度上限,由原来“最高3万元”升至“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等等。还需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汽车企业代表提出了应对商用车和乘用车区别对待的建议。
出处
《商用汽车》
2010年第8期I0028-I0028,共1页
Commercial Veh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