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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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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0年第8期44-46,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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