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由原来的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改为清算缴纳方式,这表明房地产开发业务将被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由于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要节约土地增值税,必须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而适用税率取决于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率,所以只有控制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率才能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3-1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