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民行抗诉案件质量评价标准,主要以抗诉后法院是否在实体上改判或变更原裁判为基本尺度。这种标准并不足以准确地反映出抗诉程序的正当性,造成检察人员在抗诉工作中一味追求改判的单一价值取向。民行抗诉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决定了重构民行抗诉案件质量评价标准的必要性。重构民行抗诉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应在遵循依法独立判断、尊重审判权、强化正当程序等原则的基础上,在机制等层面上构建评判抗诉案件质量的考量标准。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55-160,F0003,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