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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员工筹资借钱,为何被按非法集资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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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月,我们所在的公司为扩大经营,考虑资金不足,遂自行决定向本公司员工及社会公开借钱。言明不论是谁,在每笔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基础上,均按月利率30‰计息,18个月后一次性还清本息。很多人被利润所吸引,纷纷借钱。我们6人也各投资了10万~15万元不等,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可到期后,公司称因严重亏损而无法兑现。我们遂持借款合同提起了诉讼。不料,近日却被法院驳回我们要求支付本息的请求。这是为什么?
作者 廖春梅
出处 《新农村》 2010年第8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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