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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论缔约过失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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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合同签约的效益和经济的安全运行,我国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
作者 周辉
出处 《商场现代化》 2010年第22期118-1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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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 2施洋.《缔约过失责任研究》,栽杨立新主编.《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13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 3叶建丰.《缔约过失责任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51-557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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