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过度抬高被害人的地位,将被害人的权利绝对化,就有可能偏离刑事法基本理论,破坏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理论上讲,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宜刑事和解,只有被害人享有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案件,才适宜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关键因素也不是被害人愿意与否,而是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彻底消除;刑事和解只有得到国家的最终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年第4期134-136,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2008年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研究"(AHSKF07-08D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