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数额大小及是否索贿是判处高官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受贿次数及受贿行为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对死刑具有一定的影响。自首、坦白、认罪悔罪、涉案赃款是否退回或被追缴是死缓的决定性因素,立功或者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对死缓具有一定的影响。从判决书内容来看,受贿罪死刑裁量方面主要存在如下缺陷:受贿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量刑要素普遍缺乏证据支持,社会影响是否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是否极大、民愤是否极大等因素较为抽象,容易造成操作上的随意性,案件中反映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往往重定性,轻定量。上述缺陷导致死刑判决难以精确化和科学化,因此,应及时制定受贿罪死刑的量刑规范,并在死刑判决中加强量刑说理。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9-13,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一体化研究"项目(5050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