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开展政府公开信息服务这一新职能。一年多来,各地国家档案馆普遍设立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开展相关服务。然而,对江苏省若干城市的调查访问结果说明,这项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举措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9-21,共3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
基金
国家教育部2009年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其推进策略--以江苏省为例"(立项编号:57315903)的研究成果
指导教师:周毅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