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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诉中能否一并处理析产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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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因原告提出对诉争的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先析产后继承,但在具体的处理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继承和析产分属不同案由,本案应告知权利主张方另行提起析产之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直接析产继承。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5期111-111,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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