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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时效利益放弃方式中的“债务承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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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对其债务的承认,是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最为普遍的方式,既有理论否认这一点并不妥当。债务人承认债务时如无相反意思,即应推定其同意履行债务并引起时效利益放弃的效果,但依照社会生活习惯不应认定为债务承认的情形除外。债务人委托第三人提供保证构成对债务的承认,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时效完成,均不得享有主债务的时效援用权。但第三人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主动提供担保,则不构成债务人的承认,债务人仍可行使时效抗辩权。
作者 尹田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8-22,共5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德国民法典》第222条规定.
  •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 4《法国民法典》第2220条规定.

同被引文献21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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