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应明确检察机关对法庭笔录的监督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法庭笔录是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制作,全面反映整个法庭开庭审理活动客观情况的文字记载。它具有制作主体唯一性,不可再生等特点,但由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得较为简单原则,法庭笔录的制作、核对、查阅等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规范。
作者 曹敏 潘燕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6期78-78,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