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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存在方式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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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是一种感觉,隶属于精神领域。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形态,它是美的意象和美感的统一体。每个人在感知美的意象时,必须依托一整套美感的客观性标准,所以美在精神领域中具有社会客观性。美又与不同的历史时期紧密相连,不能一成不变地、僵化地看待美和美感,美在精神领域中具有发展性。同时,否认美在精神领域中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各种极端个人主义的美学观都是错误的。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4期161-163,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5

  • 1李泽厚.《美学论集》中“美学三题议”等文章.
  • 2《美学十讲》.第三讲.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2.
  • 3刘叔成,夏之放,楼昔勇.《美学基本原理》.第3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 4韦尔施.《重构美学》.第104-105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 5蔡仪.《新美学》.第1卷.第28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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