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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主体归属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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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利益不是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相同性质的范畴。它为所有社会主体所需要,而又不被任何社会主体所独占。今天的法律并不是保护某种特定主体的特定权利的工具,让社会全部主体的利益需要得到实现才是现代法律的精神,使社会全部主体共生共荣才是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作者 蔡恒松
机构地区 贵州财经学院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5期180-183,共4页 Forwar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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