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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机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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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调解机制是对我国传统经验的总结与发展,全国各地都在大调解机制的建设上进行了实践,理论界也从多方面对大调解机制的功能及构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此,大调解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大调解机制在构建实践中应当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明确大调解机制中的主导者,组建专业化的调解队伍,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机制的功能。
作者 程琳
机构地区 湖南理工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4期70-72,共3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编号:08JC820014)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

  • 1白绿铉.督促程序比较研究——我国督促程序立法的法理评析[J].中国法学,1995(4):75-84. 被引量:41
  • 2《上海市加强人民调解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构筑解决社会矛盾新机制》,http://www.law.bjzf.gov.cn/show.aspx?id=56.
  • 3《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 4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同被引文献10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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