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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保护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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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利益频繁遭受侵害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且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认定在校大学生具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障大学生权益。
作者 王洪叶
机构地区 遵义师范学院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2010年第8期50-52,共3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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