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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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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作者 刁巍
出处 《活力》 2010年第16期83-83,85,共2页 Vi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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