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没有明确标准阶段、规定年产值标准阶段和辅助参考区片综合价阶段。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存在诸多缺陷:产值倍数法不科学、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以及补偿原则模糊。经过几年的创新探索,2001年确立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果。今后应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补偿方式采用"公平补偿"、扩大补偿范围、建立合理的补偿费分配机制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年第20期20-21,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