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家重要的煤炭资源大省,山西煤炭产业对经济发展起着支柱作用,但同时也给产煤地区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在此基础上,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建立"以煤补农"政策机制,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将煤炭资源所得利益部分补偿给农村、农业和农民。为此,选择合适的以煤补农发展模式十分必要。山西省现有以煤补农模式有乡宁模式、柳林模式、长治模式,存在着没有统一规划、制度尚不规范、缺乏资金支持以及政策引导问题。应主要从以煤补农补偿标准、补偿主体及补偿对象的确定,以煤补农的资金来源、制度保障、根本目的方面对以煤补农模式进行定位。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0年第8期106-108,共3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