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持肯定态度,对信用证交易中善意当事人的保护也呈日益增强态势,但是,被施予豁免保护的对象仍不甚明确,因而有必要结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之相关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进行修改。建议明确保护以下善意当事人:按照开证人的指令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的开证人的指定人,按照开证人的指令善意地履行了融资义务的开证人的指定人,善意地支付了对价的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善意地履行了保兑义务的保兑人,善意地履行了交单义务的受益人。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14-117,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