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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国库券为他人借款作质押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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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保管的本公司购买的国库券6万元,给自己的好友作质押向银行借款,所借款用于好友做服装生意开支。借款到期后,卢某的好友无力偿还。请问,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0年第17期64-64,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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