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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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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之一。《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作者 周强
出处 《城建监察》 2010年第9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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