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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信可算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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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海外人员王某发出《LETTER OF APPOINTMENT》以下简称任职信),王某在任职信上签字并回传给公司。双方在任职信中约定了一般情况、利益待遇以及义务三部分。其中,一般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聘用期限等内容;利益待遇包括基本工资、住房补贴、额外报酬等内容;义务包括研发、考勤以及其他服务等内容。王某此后回国开始工作,公司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作者 徐潇洁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0年第9期57-57,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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