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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雇佣”后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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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乐某诉称:2002年12月至2008年9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管弹的某公寓工作,任职岗位为车管员。2008年9月24日,被告口头将原告辞退。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近6年,被告应依据原告上作的时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朱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作者 韩涛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5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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