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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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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一般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及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后者又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基本形式。实践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样态繁多,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裁决、行业协会调解等。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在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如何定位,发挥怎样的作用?目前的相关研究,寥寥无几。因此,本文以诉讼与非诉的划分为视角,着重分析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
作者 黄永松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0年第15期92-92,95,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伍贤华,曾秀伟.论我国律师在ADR中的作用[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5(1):45-48. 被引量:3
  • 2郑朝权 雷鸣.建立律师介入依法信访机制;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J].辽宁法治研究,2008,(1).

二级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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