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2年我国第一次对上市公司提出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以来,我国政府参照发达国家及国际标准制定了一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通过与美国、法国及国际组织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依据的比较,我国应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上采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G3标准,披露方式上目前应要求强制披露,并考虑制定社会责任审计准则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靠性。
出处
《时代经贸》
2010年第14期94-95,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
基金
注:本文系湖南省社科联立项资助课题“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项目编号:5808003A)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