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某以银行按揭的一部轿车作为质押,向孔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向孔某暂借10万元整,本人愿用轿车一部作质押,待归还借款后,再要回质押物。”某日,孔某将该车停在洗车场,周某看到该车停在洗车场,便用钥匙将车开走。当时,洗车场的老板骆某看到周某开车,但因为以前周某也曾开该车来此洗车,便以为是孔某要周某开走的,没有追问。后周某拒绝将车归还,也不归还借款。请问,周某将出质的轿车开走是否构成犯罪?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0年第18期69-6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