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现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内涵、是否须经集体同意、限制条件等缺乏明确的界定,一些条款存在政策规范与法律规则矛盾、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冲突,因而造成宅基地资源巨大闲置和极大浪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范围过窄等问题。因此,应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为完整的现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依法确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法律制度。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3-58,共6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宅基地制度体系创新与分区域
分类型
分阶段的改革路径研究>(08AJY01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研究>(2009JJD79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