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民法上的无因行为理论是建立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区分的基础上的。其中,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无因性理论通过割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间的效力关联性,赋予处分行为独立的效力评价体系,以满足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诉求。而有因行为中的原因与无因行为中的原因并非同一语境中的概念,两者的内涵各异。由于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无因行为、有因行为的划分缺乏逻辑前提,应该在肯定"无因行为"理论价值的基础上,抛弃所谓的"有因行为"理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105-111,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