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规范中,具有"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从历史上看,立法将绑架罪规定为具备特定目的的行为,是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制约。当前情况下,再凸显"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无论在立法上抑或司法上都不具备必要性。认定绑架罪的行为,应该着眼于绑架行为本身,而不是其主观目的性要素。如果从立法上取消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构成要件要素,也不至于造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混淆,而且更容易把握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122-129,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