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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权益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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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格权益 1.胎儿的生命权益 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在此,胎儿的生命权益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先期生命法益。侵犯胎儿生命权益的行为归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失去生命。另一类是因父母某一方的过错导致胎儿死亡,如胎儿母亲服用禁止孕妇服用的药物导致胎儿流产、父亲殴打母亲导致胎儿流产等。
作者 谭茜
出处 《工会博览(理论研究)》 2010年第7期204-204,共1页 A View of Labour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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