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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券”到“委托管理”(下)——对湖北省监利县教育改革的回顾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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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委托管理”的积极意义 1.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 监利县实施“委托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委办公厅的文件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审批高中转制,而监利与翔字集团的合作是在这个文件发布之前。
作者 张晓冰
出处 《中小学管理》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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