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的特征表现为:检察长主持下的民主集中制、审议议题性质的二元化和议事程序推进的行政化。从现有规定看,我国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有四个问题需要反思:一是民主集中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的冲突,二是议题性质二元化与议事规模一元化的抵牾,三是异议请示制度的错位,四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异化。因此,今后应该对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进行改革:一是将议事原则由"检察长主持下的民主集中制"改为"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二是议事模式由原来的"行政化"改为"准司法化"与"行政化"相结合。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7期6-1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