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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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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实务中,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的监督基本不持异议,但对于裁定如何监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莫衷一是,加之非讼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监督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7期79-8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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